leyu体育入口:华是科技(301218):对外投资暨增资杭州宇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leyu体育入口 发布时间:2025-11-27 06: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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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对外投资概况
1、为推动公司长期发展的策略,持续拓展智慧化AI场景应用,加大布局智能机器人赛道力度,逐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宇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创机器人”)签署《杭州宇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250万元增资认缴宇创机器人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8.2927万元,剩余2,231.7073万元计入宇创机器人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宇创机器人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21.9513万元,公司将持有宇创机器人15%的股权,宇创机器人将成为公司参股子公司。
2、2025年11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增资杭州宇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此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张宇先生,男,中国国籍,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宇创机器人创始人,浙江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博士。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1304室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1307室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情况:戴爱芬持股票比例49.995%、李青持股票比例49.995%、张宇持股票比例0.01%。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座13层1305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1306室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人情况:李平持股票比例49.995%、陈曦持股票比例49.995%、张宇持股票比例0.01%。
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2301-14
7、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AI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管理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数字技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城市绿化管理;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科技类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机械设备租赁;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电子产品营销售卖;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标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法律和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其资信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单位。
本《杭州宇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月[*]日(“签署日”)于杭州市余杭区签署:
1. 杭州宇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MA2KK55B3Q(“公司”);
2. 张宇,一位中国公民(“创始人”,与公司单称及合称为“公司方”);3. 杭州宇创嘉泽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G1MFDA2T(“宇创嘉泽”);
4. 杭州宇创嘉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G1MJ1D1C(“宇创嘉瑞”);5. 杭州宇创嘉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G089W24B(“宇创嘉盛”);6. 杭州宇创嘉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MAK00BLA9Q(“宇创嘉盈”或“员工持股平台”,与创始人、宇创嘉泽、宇创嘉瑞、宇创嘉盛单独或合称为“现有股东”);7.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75,证券代码为301218(“华是科技”或“领投方”);
8. 深圳前海紫金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3L,(“前海紫金港”);9. 浙江康格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2MAEGX2T07H,(“康格建业”,与华是科技及前海紫金港单独或合称为“投资方”)。
1. 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做的业务为智能机器人模块、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主营业务”)。
2. 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
7.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75,证券代码为301218(“华是科技”或“领投方”);
8. 深圳前海紫金港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3L,(“前海紫金港”);9. 浙江康格建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2MAEGX2T07H,(“康格建业”,与华是科技及前海紫金港单独或合称为“投资方”)。
1. 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做的业务为智能机器人模块、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主营业务”)。
2. 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
方豁免的前提下,公司应将其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1.9513万元,其新增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21.9513万元(“新增出资额”),应全部由投资方1.2本次增资交割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1.9513万元,公司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及其在公司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如下:
1.3作为认缴新增出资额的对价,投资方应向公司合计缴付人民币2,700万元(“增资款”)。其中:(i)华是科技向公司缴付人民币2,250万元,其中人民币18.2927万元的增资款应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其缴付的新增出资额,2231.7073万元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华是科技取得公司15%的股权;(ii)前海紫金港向公司缴付人民币225万元,其中人民币1.8293万元的增资款应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其缴付的新增出资额,223.1707万元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前海紫金港取得公司1.5%的股权;(iii)康格建业向公司缴付人民币225万元,其中人民币1.8293万元的增资款应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其缴付的新增出资额,223.1707万元应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康格建业取得公司1.5%的股权。
1.5在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豁免的前提下,经公司方就本次增资向投资方出具确认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投资方豁免的《书面确认函》,投资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公司一次性缴付全部增资款。各投资方支付增资款之日为该投资人的交割日。交割日起,投资方即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对应的股东权利并承担对应股东义务。
(1)要求违约投资方自应付增资款之日起参考同期一年期LPR缴付滞纳金;(2)要求该投资方退出本次增资,各方根据调整后的本次增资方案进行交割。
在交割日,公司应向该投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权益比例、出资额缴付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出具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2.2 公司权力机构已经批准同意:(i)本次增资,且公司现在存在股东已经以书面方式同意放弃行使新增出资额的优先认购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权利;(ii)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2.3 本次增资已取得一切必要的监督管理的机构、政府部门及第三方的批准;2.4 本次增资已取得投资方的有权决策机构的正式批准(如本协议签署即代表已获得批准);
3.1在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就本次增资及相关公司章程更新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及备案申请,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投资方提供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3.2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各股东根据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对应的义务。
4.1 公司方兹向投资方共同且连带地作出本协议附件二所列之各项陈述和保证(“陈述和保证”)。公司方应确保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该等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4.2 各投资方分别且非连带地向公司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该等陈述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4.2.1 投资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主体,并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4.2.2 投资方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有必要的能力、权力及授权,本协议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
使其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或(2)使其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任何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决定或任何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之裁定、裁决或判决。
公司方向投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并按照符合中国法律以及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和准则的方式从事其业务经营及一切相关活动。
在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为止的期间(“过渡期”)内,公司方应当遵守以下各项承诺:
5.2.1 在过渡期内,公司应当(且创始人应当促使并确保公司)按照符合以往惯例的方式保持正常及持续的业务经营(“惯常业务经营”)。
5.2.2 除惯常业务经营、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公司应当在交割日或之前签订的文件及采取的行动之外,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方不可以从事任何对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情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方面产生或可能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公司方承诺,增资款将全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产品研制、业务发展。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增资款不得用于偿还:(i)公司对任何股东、董事、管理团队、员工或任何另外的关联方的负债,(ii)公司日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其他负债。
在合理提前通知的情形下,投资方应被允许在上班时间内合理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投资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且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或公司解散后继续有效。
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企业能增加注册资本。若公司拟发售新增注册资本或拟发行任何类别的股份(包括任何能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的权利)(“拟新增股本”),公司应在拟新增股本发行之前向投资方发出认购通知(“增资通知”)。该通知应列明:(i)此次发行拟新增股本的数额、类型及条款;(ii)拟新增股本的每股单价及相应增资完成后公司将获得的对价;和(iii)拟认购拟新增股本的主体(“拟议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和通讯地址。
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收到增资通知后的二十(20)日内(“优先认购权行使期间”)按照不高于增资通知发出之日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认购拟新增股本(“优先认购权”)。
如在优先认购行使期间届满后,仍有未被投资方优先认购的拟新增股本(“剩余拟新增股本”)的,公司应在发出增资通知后六十(60)日内,按照不低于增资通知中列明的价格与条件由拟议认购人认购剩余拟新增股本。任何在该六十(60)内未完成的认购,或与增资通知中列明的价格与条件有重大差异的增资,均应重新按照本协议第6.2条的规定处理。
各方同意,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而发行新增股本,不受本协议第6.2条的任何规定的限制,投资方在上面讲述的情况下亦放弃其根据本协议第6.2条享有的任何权利。
6.3.1 如果任何现有股东(“转让股东”)拟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出售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受让人”)进行转让(“拟议转让”)的,则投资方对该出售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股东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股权转让通知”)投资方该拟议转让,股权转让通知应当载明转让股东在拟议转让中出售股权的比例、拟议的转让价格和该拟议转让的其他适用条件。
投资方应自收到转让股东的股权转让通知之日起二十(20)日(“优先购买答复期”)内决定并书面通知转让股东:(i)其将按照股权转让通知中载明的转让价款和其他适用条件购买全部或部分出售股权;或(ii)其同意该等拟议转让,且不行使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投资方未在优先购买答复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其决定通知转让股东的,则应被视为(ii)情况。
履行上述程序后,转让股东有权转让出售股权,转让股东应在发出股权转让通知后六十(60)日内,按照不低于股权转让通知中列明的价格与条件向受让人转让。任何在该六十(60)日内未完成的转让,或与股权转让通知中列明的价格与条件有重大差异的转让,均应重新按照本协议第6.3.1条的规定处理。
各方同意,无论本协议及公司章程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相反约定,公司股东有权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经过公司另外的股东的同意),且公司另外的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任何其他相关权利,并应配合签署转让方与其关联方的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3.3 各方同意,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员工激励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不受本协议第6.3条的任何规定的限制,投资方在上面讲述的情况下亦放弃其根据本协议第6.3条享有的任何权利。
7.1 “保密信息”在本协议中的含义是指与本协议及与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安排有关的信息,除非根据以下约定做出的披露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但是,该等保密信息不应包含并非由于违反本条款的行为而被公众所知的任何信息。
7.2 各方确认其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能向除本协议各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成员、雇员、法律、财务及专业顾问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人士披露保密信息,并应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成员、雇员、法律、财务及专业顾问不能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1)如果一方因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向其披露保密信息的,该方应当仅在该等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寻求保护令、保密处理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在该等情况下,披露方应仅提供必须依法披露的部分,且应采取合理努力以在非披露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保证该等信息的保密性;或
8.1 补充和修改。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做补充、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8.2 如投资方未按照本协议第1.5条的约定支付应当缴付的增资款,且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后超过二十(20)个工作日仍未缴付全部增资款的,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投资方的方式要求该投资方退出本次增资。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是在实质方面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且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其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且其未能在收到任何其他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予以纠正,则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该方为“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其他各方的损失。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争议(包括有关本协议有效性或存续性的争议)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市进行仲裁。
在应用场景方面,公司在智慧政务、智慧民生、智慧建筑等技术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和智慧化AI场景应用,宇创机器人在空间智能与具身智能两大机器人领域拥有多项核心技术,能明显提升智能机器狗、无人车、无人机、无人船等无人装备的自主化和智能化水平。本次双方合作将构建起“技术研发—产品转化—场景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公司将助推宇创机器人在高危作业、精密制造、智能巡检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加速机器人技术在各类场景的落地应用。
在研发技术方面,公司已具备应用于智能安防哨兵、智能卡口等领域的三维激光扫描技术,磁芯缺陷智能检测技术及船舶导航定位技术等,与宇创机器人在机器人高精度三维建图系统、全自主导航定位系统、机器人视觉检测系统和机器人智能巡检与作业系统方面具有高度契合性,本次合作将有效促进双方在研发技术层面的深度交流与协作,实现共同提升。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趋势,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市场变化以及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研发技术等多方面风险因素影响,有几率存在投资收益没有到达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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