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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5-21 21:28:19 作者:leyu真人娱乐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以下简称“站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站点是指主办高校在校外举办的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教育。站点根据高校统一要求,配合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学辅导、学籍和日常管理。站点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各类站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站点一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相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点协议和有关制度,配合主办高校认真、严格的组织教学。

  (一)主办高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高等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开放教育资质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一定要符合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在陕设站的省外高校原则上是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

  (二)设立站点的单位一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必须是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高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中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或设有专门培训机构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二)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教学用计算机台套数不少于30台。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

  (四)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主讲教师须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辅导教师。教师数量应根据在籍学生人数及所开设专业门类确定,数量充足,相对稳定。

  (五)有稳定的管理队伍。站点必须配备主任、副主任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主任、副主任一定要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熟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从事现代远程教育的站点还必须配备网络管理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2.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视频投影设备、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3. 具有与教育教学模式匹配的远程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可有效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支持学生多种形式的网上学习,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可进行监控与管理。

  (一)省内高校在同一县(市、区)只能设1个站点。省外高校原则上只能设在设区的城市,开设专业原则上为我省急缺的、该校“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在我省设置的站点最多不超过3个。

  站点的命名规范为:××大学(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开放教育教学点)。

  (六)对拟新增函授站的考察论证报告,包括依托建筑设计企业的办学资质文件、办学地点、首设专业、学习场地、配套设施、辅导教师、管理人员、管理方式、教学模式、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网络环境、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等。

  第十一条 站点实行设点单位自我约束管理,主办高校承担主体管理责任,省教育厅负责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负责统一收缴学费、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和发放教材及教学指导书目等工作。

  (三)全面负责站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考试安排、组织和评分工作。负责站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站点招生工作,指导站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负责对站点的招生宣传资料、广告进行审核,监督招生过程。对站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做审核检查指导。

  (六)负责定期对站点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各站点的办学情况,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站点办学规范有序。

  (七)负责定期召开站点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逐步的提升站点工作人员的管理上的水准,及时研究解决办学、教学中的问题。

  (三)负责部署站点的年检工作,公布年检结果,对各主办高校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核。

  (一)按照主办高校的招生规定,依据站点开设专业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新生注册、毕业生电子注册和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根据教学计划,协助主办高校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考试考查、作业批改,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员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站点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定时进行工作自查,积极努力配合主办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及时向主办高校汇报并妥善解决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主办高校每年11月应对所有站点进行1次年检。年检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各主办高校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根据年检情况,对受检站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定。

  设点单位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可以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1.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4. 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够确保,教学质量低劣;

  (一)站点自检。站点应对照本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自评,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二)主办高校检查。主办高校按照年检工作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所辖站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对受检站点逐一作等次评定,根据有关要求,撰写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复检审核。省教育厅组织对主办高校上报的年检结果做复核,并视需要,组织对站点进行实地复检,公布年检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2024年5月31日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