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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并行科技(839493):提供担保

时间: 2025-01-17 17:57:49 作者:成功案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并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就全资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具体担保内容、期限、担保范围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并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7.1.11条、第7.1.12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营电信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明志街1号信息枢纽楼3楼3-2L332-2 注册资本:4,000万元

  主营业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并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拟就全资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光大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债务人:宁夏超算云科技有限公司、并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范围内,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的币种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担保范围: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所需,经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光大银行充分协商后提供的增信措施。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所需提供的增信措施,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能够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控制,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以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并行科技向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上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做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别的未披露重大风险内容。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做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